近日,市财政局修订印发了《景德镇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市实施细则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我市2014年印发的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升经费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景德镇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景财行〔2023〕1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修订内容
1.明确常驻地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条,一是明确在景单位常驻地范围为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南新区、浮梁县(仅含浮梁镇、湘湖镇、寿安镇、三龙镇、王港乡、蛟潭镇、臧湾乡、黄坛乡)、乐平市(仅含涌山镇、塔前镇);二是明确了非在景单位(如驻京办、驻沪办等)常驻地范围结合所在地和单位工作实际确定。
2.明确公务出差随行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管理办法》第八条,增加内容:地市级实职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3.明确乘坐飞机的审批人
《管理办法》第九条,将原条文(景财行字〔2014〕8号)内容: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修改为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明确午休房报销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考虑返回当日公务活动超过半天、同一日出差目的地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县且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等特殊情况,对此类情况予以特殊考虑,可以报销午休房。
5.增加到南昌出差的住宿费标准
附件《景德镇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到南昌出差的住宿费标准由每人每天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350元。
6.明确省内出差只接受一次工作用餐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省内出差,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只接受一次工作餐,同一自然(日历)日赴多个县级行政区划且接受第二次及以上工作餐的,相应交纳伙食费,早餐、午餐、晚餐交纳标准分别为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省外出差执行当地相关规定。
7.增加省内出差的市内交通费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省内出差的市内交通费由每人每天4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60元。
8.增加特定情形下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六章,对往返会议、培训期间产生的费用,无住宿发票的情况,因工作调动产生的差旅费,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产生的差旅费,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产生的差旅费等做了详细规定。
9.明确不得由基层安排工作餐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不得加重基层负担,不得由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学校、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安排工作餐,确需协助安排用餐的,一律据实交纳伙食费。